溧水
南京市溧水区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
2019-04-18 14:00:27
南京市溧水区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以2014年至2016年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为基础进行了调研,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等方面分析,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犯罪特点
(一)犯罪人员年龄低龄化
据统计,近三年来,我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25件33人,其中2人作案时15周岁,占6 %,31人作案时16-18周岁,占近94%。由此可见,16-18 周岁为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发年龄段。
(二)犯罪类型暴力性
在本院近三年来受理的2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侵犯财产犯罪的有19件,占76%。除侵犯财产犯罪外,其余多为暴力犯罪。笔者同时发现自2016年以来,侵犯财产犯罪骤减,而重暴力犯罪陡然增多。原因有两点:一、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率确实在不断降低;二、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推进,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后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未能进入审理阶段。
(三)犯罪主体文化素质偏低性
从2014年以来我院受理起诉的涉案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上看,小学文化2人占6%,初中文化19人占57.6%,中专文化5人占15.2%,高中文化6人占18.2%,大专文化1人占3%。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所占比例最大。在7名学生犯罪案件中,其中6人系中专生,占86%;1人系高中生,占14%,且该名高中生系过失犯罪。中专学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一方面是因为中专学校学生相对其他学校学生攀比心重,与社会人员接触较多,更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
(四)处罚趋轻性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关键期,可塑性较大,易于教育、挽救。因此在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居多,在被给予刑事处罚的33人中,其中有22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比例达66.7%。
二、犯罪原因
(一) 自控能力差
14-18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心理与生理特点,他们正处在青春期,身体发育与心理变化促使他们渴望独立的愿望异常强烈,并以对成人社会的反抗方式表达出来。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文化修养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致使其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引诱,价值观念易被扭曲,自制能力差,致使其更容易产生叛逆与反抗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二) 轻德法教育
一方面,学校法律知识教育不足。在升学压力下,学校重文化教育,轻道德和法制教育。许多学校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往往被文化课所挤压甚至并未开设法律课程,使得在校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致在校学生不知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学校安全意识不强,管理排查力度不够,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犯罪行为,致使犯罪后果扩大。
(三) 家庭教育缺失
一方面,涉案未成年人多出生于普通农民家庭,父母文化素质不高,忙于生计,疏忽了对子女的管教;另一方面,涉案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少数父母出于溺爱,偏袒包庇孩子的犯罪行为,不能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第三,部分父母教育观念、方法存在问题,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子女感受不到家庭的关爱,极易将内心的苦痛以犯罪的形式释放在他人身上。
(四) 社会不良风气侵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盲目追求物质生活享受等不良风气在社会上蔓延,使部分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念和心理需求,加之受社会不良青年影响,使他们掉入“偷、摸、扒、抢”的旋涡,既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时,网络的发达使得不健康视频快速传播,让缺乏甄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容易失去自控能力,盲目效仿,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如今年我院受理的被告人钟某、徐某、段某强制侮辱一案,各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的侮辱行为与网络上传播的视频中的行为几乎一致。
三、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 家庭教育是基础。
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根基。父母应保障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掌握子女的思想动态,给予子女更多情感支持,对子女行为作出正确引导,履行作为子女第一老师的职责,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父母更要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隐患。
(二)学校教育是关键。
学校应转变“重文化、轻德法”的教育模式,不仅要注重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更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保质保量上好法制课,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同时,学校应加强对留守学生的关爱,填补其失去的亲情,加强对“问题学生”的管教,防止其坠入犯罪的深渊。
(三)综合治理
学校要建立安检制度,对进出校园的所有人员予以安检,对危险物品应及时予以没收。要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落实校领导和教师的管教和安全责任,对于学生间的纠纷应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升级造成犯罪。公安机关要加大净化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社会不良场所的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不健康信息的甄别、管控,进一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法制教育
公、检、法、司应形成合力,联动开展“法制共建”活动,定期组织资深法官、检察官、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校园,立足工作特点,从不同角度开展以案讲法、专题教育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五)净化社会环境
建立和构建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机制和制度;构筑社会诚信体系;缩小贫富差距、共享改革成果;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清除“黄赌毒”与社会丑恶现象。共同努力,让我们的未成年人在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成人成才,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关工委 蒋敏 刘彦春